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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的兑现利器之:追加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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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的兑现利器之:追加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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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否就意味着债权再也无法实现?就此画上句号?不见得,先别急着放弃,试试可否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来实现你的债权!

· 2018 ·


一、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是一良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广州某发展公司申请执行某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股东中国某集团公司在被执行人从1亿元增资到5亿元过程中未缴纳2亿元出资额为由,申请追加其被执行人。经法院调阅中国某集团公司的银行流水,发现该账户没有出资记录;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追加人中国某集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其在2014年对被执行人增加出资2亿元并未到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申请追加人中国某集团公司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遂裁定:一、追加中国某集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中国某集团公司应在被执行人2亿元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在被注销后,其股东、出资人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追加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深圳市某电子公司申请执行东莞某礼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已经注销,在清算时,原股东王某和向某隐瞒了其公司与申请人存在纠纷的事实,且在公司注销后分配了被执行人的剩余财产60余万元,向法院申请追加王某和向某为被执行人。法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注销后,王某、向某对公司剩余净资产进行了分配,致使该公司无遗留财产用以清偿本案债务,故王某、向某应在分得的财产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裁定追加王某、向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三、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彭某在申请执行大某公司一案过程中,第三人国某公司与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国某公司代大某公司向彭某偿还债务12450万元,并出具了书面承诺。但国某公司在支付3000万元款项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彭某申请追加国某公司在9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彭某、大某公司及国某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国某公司书面承诺自愿代大某公司偿还债务人民币12450万元。国某公司向彭某实际偿还了3000万元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彭某向法院申请追加国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裁定追加国某公司为被执行人,其应在9450万元范围内向彭某承担责任。


四、当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申请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让案件“死而复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广东雅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某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雅某公司申请追加该锁业公司的股东陈某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锁业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陈某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雅某公司申请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遂裁定追加陈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该追加裁定生效后,陈某履行了债务,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额受偿。‍


五、被执行人为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试试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深圳某投资公司申请亚某公司深圳分公司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亚某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显示,亚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亚某公司的分支机构。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亚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亚某公司的分支机构,被执行人亚某公司深圳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涉案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亚某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遂裁定追加亚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六、被执行人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直接执行其经营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关于深圳市源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佰某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佰某电子厂无财产可供执行,源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佰某电子厂的经营者彭某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佰某电子厂作为个体工商户,不能清偿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彭某作为其经营者,应对佰某电子厂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当被执行人为合伙企业时,可以申请追加其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孟某申请执行深圳市振某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孟某申请追加深圳市振某基金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王某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为被执行人的普通合伙人,应承担相关责任,遂裁定追加王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 2018 ·

法律赋予了债权人追加被执行人的权利,给债权人提供了破解无法清收债权的利器。如果你也遇到这种情况,赶紧拿好武器上场吧!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执行鹰”

原文链接: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的兑现利器之:追加被执行人https://mp.weixin.qq.com/s/-KaNnRRLYp1bsjBOy-qW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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